《表4 英国的“三种稳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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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之“早期介入”——以包商银行案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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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银行破产法律规定以2007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为分水岭。2009年,通过新《银行法》的出台实现了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强化。在商业银行破产预防方面,银行重整由司法机关主导型转变为监管机构主导型,同时引入了银行“特殊处置程序”。银行“特殊处置程序”提供了起到“早期纠正”效果的“三种稳定选择”,在满足相应条件时,监管机构可以对“三种稳定选择”进行裁量应用,以对经营失败或即将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施加监管措施[11]。如表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