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三种不同类型项目制差异性对比表》

《表1 三种不同类型项目制差异性对比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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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制的复合型碎片化:地方治理的困境——基于宋村项目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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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术界所热烈探讨的“项目制”一般被视作为了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以及重塑各级政府关系,国家以专项资金形式进行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化体系[1,2]。从项目制的概念中,可以归纳出项目制的三种特点:一是项目的实施主体是政府;二是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三是项目的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及重塑各级政府关系。因此,学术界所讨论的项目制本质上是一种政府项目制。而在当今强调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多元社会主体共治的背景下,项目制的运作主体和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制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扩大。根据不同社会主体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主导地位的不同,可将项目制划分为政府项目制、社会组织项目制和企业项目制三种类型。政府项目制主要包括控制权维度下的直控式、承包式、托管式和自治式四种模式[3]以及项目发展过程视角下的直控式、连带式和承包式三种模式[4]。社会组织项目制治理则包含分类控制模式[5]、嵌入性治理模式[6]和“合作中的伙伴关系”[7]等三种模式。而企业项目制则主要包括公私合作的“光彩模式”[8]、多元化“公司+农户”经营组织的“龙头企业模式”[9]以及民营企业为主导的“府谷模式”[10]等。三种类型的项目制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其共同点在于三者的意旨是增进公共福祉,具有鲜明的公共性;三者都遵循事本主义的制定机制、政策变通的执行机制和目标管理的评估机制[11];三者都不同程度地依附于科层制并遵循分级治理逻辑。而不同点包括项目发生机制、项目主体作用、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获取途径、项目运行机制、项目监督方式和项目影响后果等方面(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