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常见股权激励形式的一般纳税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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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中概股回归的股权激励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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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不同类型的股权激励计划下,员工在参与计划的不同阶段可能面临不同的纳税义务(见表1)。在中概股回归过程中,企业不仅需要关注员工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也需要关注员工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尽可能避免员工因承担与其实际收益不匹配的税负而影响激励效果,引发核心人员流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