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以分支机构形式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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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因素对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基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实证研究》
二是对外直接投资的组织机构不构成东道国的税收居民。我国企业在行使居民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的东道国以成立分支机构形式开展对外直接投资,那么该分支机构在东道国取得的所得应承担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如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97871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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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25 |
作者 | 肖学旺、赵军、袁保生 |
绘制单位 | 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