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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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改革研究:从预算管理到绩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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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整理。

随着2015年新《预算法》的实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预算管理进入新阶段。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并要求将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规模控制。这就在法律上为透明、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提供了依据。2015年3月财政部下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4月下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对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定义、发行方式、发行期限、预算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见下表1。在加强预算管理方面,两个文件从债务限额确定、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和决算、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3]。另外,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经济风险,2015年12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作为配套措施,2017年出台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地方债务的限额管理措施。总体而言,新增限额分配办法主要体现了正向激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