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NHTSA与SAE分级对比》
另外,当前各国立法并未对无人驾驶的概念达成共识。美国内华达州最早于2011年颁布了美国首部州法层级的自动驾驶法案——AB 511法案(Assembly Bill No.511-Committee on Transportation),本法案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实验测试到安全运行等建构了基本框架。随后,加利福尼亚州也推出了(Senate Bill No.1298)相关法案,主要以安全和鼓励自主驾驶技术发展为立法目的,并重新将驾驶定义为:坐在驾驶座上的自然人,或驾驶座无自然人但由科技AI技术控制的自主运行活动。2017年我国公布的《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意见》)将其定义为:在机动车上配置自驾系统,无需人类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就能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决策和指导,并代替驾驶员操控完成安全行驶的车辆。随着功能性汽车向智能汽车的发展,完全自动化的无人驾驶汽车将会逐渐普及。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简称NHTSA)根据自动化的程度制定了五个级别的自动驾驶技术。随后,美国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简称SAE)根据自动驾驶系统不同的介入模式与型态有Level 0~5的分类,目前主流使用的分级原则为SAE分级标准,因此NHT-SA已于2016年改使用SAE分级标准,具体见表1[2]。严格来讲,Level 3以上才能称为自动驾驶汽车,本文以Level 4及Level 5为讨论主轴。
图表编号 | XD00200882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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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15 |
作者 | 周文康、胡金文、张丹 |
绘制单位 | 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辽宁财贸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