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仲裁委向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邮寄视为已经送达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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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司法审查中邮寄送达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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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仲裁实践中对邮寄送达的运用而言,最易引发争论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确定送达的地址。具体而言,受送达人可能会存在多个地址,包括:受送达人在合同当中明确载明的通讯联系地址、受送达人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的住所地、受送达人的实际营业地、惯常居住地等。为了保证仲裁文件能够有效送达给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需要从这些地址当中选择其中最能保证当事人实际收悉的地址进行送达。当然,根据多数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机构并不需要穷尽性地向所有受送达人可能的地址进行送达,这样既不经济也不高效。如果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以合同中记载的地址送达,且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留有联系地址,则仲裁机构向当事人的合同地址邮寄送达,无论实际收悉与否,均不影响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