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涉及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的规定》
实际上,从2001年开始,原交通部在调研船舶挂靠经营问题后,就发布了[2001]360号文(1),要求对所有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含已挂靠在航运企业经营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实现企业化经营,但有例外,即经营内河普通货船除外。换言之,所有海运船以及内河危险品船、危化品船、旅客船等都需企业化经营,这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海船以及特殊船舶的挂靠现象,但也迫使经营内河船舶的个人不得不去找寻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挂靠。虽然之后,原交通部又分别于2006年(2)、2008年(3)多次发文,三令五申严禁船舶挂靠经营,但时至今日,船舶挂靠经营仍然是普遍现象。涉及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的规定如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95419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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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15 |
作者 | 高佳、赵伟 |
绘制单位 | 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