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间接涉及投资价值的具体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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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投资价值类型的中外评估准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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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等还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价值类型选择和使用的共性要求进行了说明。这些评估操作规范同样适用于投资价值的选择和使用,因而可被视为间接涉及投资价值的准则规定。详见表2所示。据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投资价值评估业务时,是否选择投资价值应当在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即予以明确;选择投资价值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规定相矛盾;投资价值的选择将对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产生影响,且投资价值评估方法可以不限于一种;投资价值的使用将影响资产的收益预测和财务信息利用;使用投资价值应注意所设定的评估假设是否与之相匹配;资产评估报告中应明确投资价值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