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2 0 1 3-2019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竞争环境综合水平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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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指标体系的构建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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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均值检验采用t-statistic检验方法,括号内为t值;(2)***、**、*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5%、10%。

根据构建的指标体系,使用熵值法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竞争环境综合水平进行测度,并进行均值检验,见表3。结果表明,2013至2016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竞争环境综合水平存在显著差异,不公平竞争现象是存在的,国有企业相较民营企业竞争环境更优。但从2017年开始两者的竞争环境综合水平并不显著,可以认为两者差异不大,处于相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说明在竞争性行业中,国有企业可能不能再依靠其特有身份来获取更多的优惠。从各年均值来看,两者综合得分逐步降低,且均值差异逐年缩小。由于评价综合得分是基于企业自身,外部环境给企业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得分越低说明从外部获得的竞争优势越少,也就是说政府及外界干预有所减少,使市场主体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更有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关系的形成。可以看出,随着市场逐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成效有所凸显,逐渐与民营企业保持竞争中性的状态,融入市场机制,开始处于公平竞争的状态,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