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电商直播的类型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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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与“常”:电商直播监管的问题检视与对策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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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直播起源的多样性,使其成为一个包含多重因素的综合复杂体。但是,再复杂的商业模式本质上都是人、货、场三种要素的组合。因而,从人的要素、货的要素和场的要素三方面出发,可以将电商直播作如下分类(见表1):第一,电商直播中“人”的要素包括入驻平台的商家、MCN机构、主播等,其中主播是最能动和最主要的因素。就目前的电商直播来看,一部分“带货人”是职业主播,他们是纯粹的产品介绍人;另一部分“带货人”是演艺明星,他们凭借自身的名气和信誉为产品做代言,因而他们兼具产品代言人和产品介绍人的双重身份;还有一部分“带货人”是入驻平台的商户,他们既销售产品又推荐产品,因而他们也兼具双重身份,是产品的销售商和介绍人。此外,在疫情期间,全国各地100多位市长、县长先后进入直播间为当地农产品“代言”,虽然他们在疫情下的直播间“占有一席之地”,但是从长远来看,他们不能也不宜进行直播“带货”,因此他们属于其他类别的“带货人”。由此,以电商直播“带货人”的身份特征为依据,可以将电商直播分为职业主播的电商直播、演艺明星的电商直播、平台商家的电商直播和其他类别的电商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