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新精神活性物质概念及内涵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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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发展与管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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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概念在早期的学术研究上被称为“设计药”,[9]也有称之为“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1997年欧盟委员会将其界定为新合成药物,2005年欧盟委员会在2005/387/JHA号决定中采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概念,此后也一直沿用这一概念(详见表1)。[10]目前有学者将其界定为“第三代毒品”并不严谨,因为对于世界上950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我国进行列管了170种,列管范围之外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并不能称为“毒品”。另外新精神活性物质不仅包括合成大麻素、合成卡西酮等人工合成的类别,还包括一些卡痛叶、恰特草、鼠尾草等的植物源类物质,这些并未经过人为的策划,因此新精神活性物质与“策划药”亦不能等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