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7———2019年9月我国列管和非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检出情况(2)》
在判断某一物质是否为毒品时,三种特性缺一不可。换言之,即使某一物质符合了成瘾性与毒害性的特征,在未被列入国家规定的管制名单之前,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毒品,无法使用毒品类相关罪名予以打击之。“违法性”为未被列入管制名单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提供了可乘之机。面对翻新速度极快,品种数量增长类指数递增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当下我国的毒品列管方式存在列管周期长,程序多且烦琐的缺陷。根据表1,在当前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目录表不断加长,已被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不断增加的前提下,在非列管物质中检出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比例仍居高不下,这足以说明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翻新速度之快,令列管速度难以望其项背。
图表编号 | XD00176904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7.25 |
作者 | 胡雅岚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