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毒品分级目录例表:新精神活性物质数量计算的困境、症结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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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质数量计算的困境、症结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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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为了保障分级处罚制度的顺利构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协同制定统一的《毒品目录》,(2)以明确毒品的具体范围。在此基础上,再以对“公众健康以及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的侵害程度为实质依据,以“毒害性、瘾癖性及滥用性”等为形式参考,由大到小,将列管物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实现分级列管。然后再综合考量前述实质依据和形式参考,分别确定四级毒品对应的《刑法》第347条所规定的“数量大/较大/小”的具体标准,实现分级处罚。假使按照前述分级列管的构想,如表1所示,首先,可以将相应物质分为四个等级,其中第一个等级包括A1、A2……若干物质,第二个等级包括B1、B2……若干物质,依此类推。其次,根据四级物质在毒害性、瘾癖性及滥用性等因素上的不同表现确定“数量大/较大/小”的具体标准,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级物质未达到a'克时为“少量”(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A1、A2物质未达a'克时即为“少量”);达到a'克,而未达a″克时为“数量较大”;超过a″克时为“数量大”。其余二级、三级、四级毒品的具体数量标准也是依此类推(当然,如果以法益侵害为实质依据,那么必然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