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1年—2016年证券市场中介机构IPO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数量统计表》

《表1 2011年—2016年证券市场中介机构IPO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数量统计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之责任归位》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行政处罚专栏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相较于法定责任主体的多元化而言,赔偿责任就相对于固定化与一元化了。行政责任是虚假陈述主体所承担的主要责任,即证监会对虚假陈述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而民事赔偿往往是落实不到位的,这主要是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难所导致的;其次,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往往是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则较少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从表1的数据中可以清晰看出。相比每年上千例的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相比,证券中介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比例是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