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稳健性检验:城镇化、金融发展与农业全要素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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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金融发展与农业全要素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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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t值。

现有文献多从金融发展规模与金融发展效率来衡量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本文使用涉农贷款余额与第一产业GDP的比值作为农村金融发展的代理变量,该变量能较好反映农村金融发展规模,为使本文的研究结论更具稳健性,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从农村金融发展规模与农村金融发展效率两方面分别选取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一,农村金融发展规模方面,选取农户储蓄存款余额与第一产业GDP的比值(ln Finance S)作为代理变量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6中模型(15)。第二,农村金融发展效率方面,选取农村信用社存贷比(ln Finance E)作为代理变量进行回归。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四个直辖市的农村信用社存贷数据缺失,因此选取除西藏自治区和四个直辖市的中国大陆26个省(自治区)作为回归样本,四个直辖市农村金融发展规模相对较小,剔除部分样本后对结论影响较小,回归结果见表6中模型(16)。表6中模型(15)、(16)显示,城镇化和金融发展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回归结果支持了前文的结论,表明本文的结论具有高度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