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附表1 驻地效应的外生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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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制度变迁逻辑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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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0%、5%和1%。括号内为估计系数的稳健标准误,聚类在省级层面,并采用自抽样法(Bootstrap)反复抽样500次得到。

然而,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尚处于初级阶段(昌敦虎等,2019),依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在生态环境监管领域,我国传统的环境管理主要采用属地模式,地方政府仅负责本地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胡志高等,2019)。但由于环境污染具有跨域流动特征,污染的负外部性极大制约了生态环境监管的治理效果,仅按行政区划防治污染已无法满足跨域环境纠纷的现实需求(魏娜、孟庆国,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