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异质性分析与政府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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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制度变迁逻辑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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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0%、5%和1%。括号内为估计系数的稳健标准误,聚类在省级层面,并采用自抽样法(Bootstrap)反复抽样500次得到。

如表8第(1)~(3)列所示,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设立仅使西部城市的PM2.5显著降低约2.241微克/立方米;但对中东部城市环境质量的影响在统计上并不显著。这可能与地方治理体制和特征有关: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曾利用地区间经济和政策落差将部分高污染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引发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区域环保督查等环境保护政策的完善,加强了政府对污染企业和地区的监管,促进西部地区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王岭等,2019);另一方面,我国西部地区承载着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功能,在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因而相比中东部地区而言,环境保护政策实施相对更加严格(Bryan et al.,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