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5—2016学年英国开放大学理事会职责及其履行情况一览》

《表1 2015—2016学年英国开放大学理事会职责及其履行情况一览》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英国大学理事会治理有效性研究——基于20所大学理事会治理有效性评估报告的解读》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资料来源:英国开放大学2015—2016年理事会有效性评估报告[13]

大学理事会往往是英国高校的最高治理机构(牛津和剑桥除外)。因此,各大学《宪章》或《章程》对大学理事会的职责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进行理事会治理有效性评估时,英国大学通常会审视大学理事会的职责履行情况,从而判断该机构是否实现了有效治理。例如,伦敦大学学院《宪章》第六条和《章程》第七条详细规定大学理事会的16条职责,包括“批准学校使命与战略愿景、长期学术与工作规划、高水平关键绩效指标等,确保这些符合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授权校长与教务长负责大学学术、财政、资产和人力资源管理;确保建立与监测大学的控制与问责体系;对照关键绩效指标来监测与评估大学绩效与有效性;监测与评估大学理事会的绩效与有效性;确保大学运作符合高等教育治理的优秀实践标准;捍卫大学声誉与价值观;在合适时机任命理事会主席,选举理事会副主席和大学财政官;任命大学校长为首席执行官,并采取措施监督其表现;任命大学理事会秘书;掌握大学招聘的最终话语权,批准大学人力资源战略;对大学财政与其他工作进行最后决策;确保大学符合相关法律规范;为学生提供福利;作为资产、遗产、捐赠等的受托人,支持大学工作与福利和确保任何时候都应遵守大学管理制度(如《宪章》《章程》和《管理规程》等)”[11]。在进行理事会治理有效性评估时,伦敦大学学院将理事会的治理实践与其职责要求进行对照,并通过对理事会成员发放问卷来收集有效信息,结果发现该校理事会“高效且恰当地履行了职责”[12]。同样,英国开放大学在评估其理事会治理有效性时也对照了其主要职责,具体见表1。通过将其职责与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对照,我们可判断英国开放大学理事会较好地行使了其应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