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数字贸易条款深度的影响因素:签署国家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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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谈判与规则竞争——基于区域贸易协定文本量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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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省略了控制变量及常数项的回归结果。完整回归结果请参见《中国工业经济》网站(http://www.ciejournal.org)附件。

对于全样本,同前面的分析一致,欧盟和美国不仅已签署的包含数字条款的RTA最多,未来再与世界其他国家签署类似条款的可能性也最高,见表9第(1)列。例如,欧盟与挪威、冰岛在20世纪70年代就签署有FTA,与土耳其在1995年形成关税同盟,与哥斯达黎加、巴拿马等于2012年签署了欧盟—中美洲FTA,但是这些协定并不涉及数字贸易相关内容,与日本、加拿大、新加坡无任何RTA,但综合考虑各项经济、地理、制度因素后,欧盟与这些国家之间在未来很可能会签署数字贸易相关条款,事实上,欧盟与日本、新加坡已分别于2013、2014年对相关问题进行谈判,一定程度上表明预测方向大致正确;美加墨三国早期并没有数字贸易,还没有在RTA中制定相关规则,2018年美墨加协定(USMCA)取代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进一步验证了预测方向,美国与欧盟各国之间虽然分歧较大,但是也有可能会签署数字贸易条款,如爱沙尼亚、匈牙利、芬兰等;对于与中国贸易关系越来越密切的“一带一路”国家,从表9第(2)列可以看出,中国与多数东盟成员国签署相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主要是因为中国与这些国家地理邻近且贸易往来密切,与印度和俄罗斯签署也不无可能,这一结果主要是受到国家风险和数字贸易开放度的影响,中国与这些国家的数字贸易开放情况较为接近,而与欧美等国差距较大,故相对于更为发达的欧美,中国反而更有可能与经济、地理、制度环境以及数字贸易开放度接近的国家签署数字贸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