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各群体对诉讼风险告知的满意度情况抽样调查》

《表2:各群体对诉讼风险告知的满意度情况抽样调查》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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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的“二维困境”及疏解理路——基于诉讼风险告知的解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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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社会学惯用的主客观评价相结合的双向研究视角8,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就各界对诉讼风险告知的满意度进行考察。面向立案法官、当事人两个群体依次发放调查问卷30份、100份,分别回收到有效问卷30份、91份。立案法官群体方面,对自身诉讼风险告知工作的实际效果持满意态度的有7人,占比仅为23.33%;认为满意度一般化和不满意的分别为14人、9人。其中,对持不满意态度的9人作深入访谈,多名法官直言不讳地表示,其进行诉讼风险告知的目的在于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不在乎告知的实际质效。案件当事人群体方面,表示自己曾经以《诉讼风险提示书》或其他形式收到有效告知的62人,占该群体受调查人数的68.13%。其中,对法院诉讼风险告知工作的实际效果持满意态度的有11人,仅占17.74%;认为满意度一般化的有17人,占比27.42%;表示不满意的有34人,占比54.84%,已然过半。法官和当事人两大群体的平均满意度仅为20.54%,明显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