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网络购物平台“禁止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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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以“王兵诉汪帆、周洁、上海舞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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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类推适用服务合同,网络运营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均对信息处理者的此义务予以明确,要求网络运营商作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收集和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等。(2)上文提到,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交付、控制都体现为对账号和密码的控制,因此虚拟财产的运行须依赖运营商所提供的网络平台平稳持续的环境。现实中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损失是很常见的现象,常见的情形包括运营商的服务器被攻击或玩家的个人电脑被攻击,导致虚拟财产的偷盗。(3)司法实践中应重点考察游戏运营商在运营游戏的过程中是否有过错,(4)即运营商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比如技术上保障、服务器平稳不断升级更新等,不存在主观过错,那么就不需要承担安全保障的违约请求权。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还体现为有义务协助玩家追回虚拟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