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78—1991年教授数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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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初期大学教授的群体特征及其生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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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教育年鉴统计汇总

1978年我国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为教授带来了科学的春天,他们的教育科研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这个时候当务之急是恢复中断十多年的教授职称评审制度。1978年教育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建议恢复使用1960年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获国务院批复同意,将教授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报教育部备案。至此,高校全面恢复教师职称制度。1982年2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当前执行<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提出计划用三年的时间恢复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确保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常态化。在此过程中,由于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且缺乏严格的晋升考核制度,教授的职称评定工作存在许多问题。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针对职称评定中存在的论资排辈、扩大评定范围、片面强调学历和论文的不良现象,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整顿,修改职称系列,完善评定标准。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这标志着我国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入新的阶段。高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规定聘任教授应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教学成绩卓著,发表过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出版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在实行教授职务聘任制的同时,逐步下放教授评审权到高校,1986年有32所学校,1988年有48所学校。1991年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标志着高校教师的职称工作进入正常化阶段。由于教授职称评审工作多次中断,特别是“文革”期间教授职称评审工作暂停,导致教授数量严重不足,且老化严重,年龄偏大。当时“上海市教授的平均年龄为六十九岁”[1]。全国教授数量变化情况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