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涉及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的规范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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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推定规则之实证检讨——以2000—2015年间的14份办案规范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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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重要的特征便是适用的案件类型得到了逐渐细化,其间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相关规范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2000年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只规定了运输毒品罪中主观明知推定的运用。2002年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适用于包括毒品走私在内的所有走私案件。在第二阶段,相关规则指向所有毒品犯罪。从表1就可以看出,2005—2008年间的第(3)至(8)项均系毒品犯罪办案规范。在第三阶段,相关规范又出现了向特定罪名的转型。从两高三部于2009年出台《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规则制定者再次转而根据案件类型的特殊性而对规则加以完善。在2012年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中,这一特征表现得最为显著,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走私制毒物品等犯罪中涉及的“明知”推定得到了分门别类地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