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犯罪经断等第展年磨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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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公罪与私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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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之,宋代官、职、差遣分离。磨勘对应阶官,差注对应差遣。公罪、私罪不仅影响官吏磨勘,对其差注也有着重大的影响。庆历元年:“陕西缘边、次边、近地主簿、尉,如一任无赃私及公罪至徒,除本路正官,或犯公私罪至徒以上,次任依旧。”[8]3199对于犯公罪、私罪徒以上的官吏,不予以差遣上的升迁。南宋光宗绍熙五年赦:“应命官犯私罪徒经今十二年、赃罪杖以下经今二十年,有五人奏举,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七年、或元(原)因注误,或法重情轻,并有三人奏举者,许今后不碍选举差注。其犯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经今六年,有二人奏举者,今后与依无过人例施行。”[14]3259可知犯公罪、私罪的官吏进行差注时,既要考虑年限,又要考虑举主数量。如犯私罪徒的官吏进行差注,需要经过12年、5人奏举,不可谓不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