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民间音乐保护的国际法依据[7]》

《表1民间音乐保护的国际法依据[7]》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论民间音乐的著作权保护——从《月亮之上》《乌苏里船歌》案谈起》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对于民间音乐保护的国际法依据一般包括三类:第一类确定了民间音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是民间文学艺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比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千年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有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宣言和公约的一个开端。《联合国千年宣言》为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将文化要素纳入政策博弈提供了思路。但联合国的相关规定多注重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倡导性保护,体现原则性的特点。第二类确定了民间音乐的法律属性,民间文学艺术应受到文化表现多样性形式的保护,比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6]。此类保护主要是确认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文化表现形式。第三类确认民间文学艺术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单独或共同制定了《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突尼斯示范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世界各国在制定本国的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时广泛参照上述国际条约。此外,一些区域组织也制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区域性规定。比如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还制定了《班吉协定》,协定将民间文学艺术视为一种特殊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综上,民间文学艺术采用著作权保护是被国际条约广泛接受的。民间音乐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一个类别,理应受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