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NBAAM定价法:精神损害赔偿同案同判:实证检验和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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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同案同判:实证检验和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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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哲学上讲,生命至高无上,精神损害关乎人之尊严,为本来无价的精神损害确定一个价格,确实是极其棘手的。学界一致公认,精神损害严重程度是赔偿的根本依据[29]。但是鉴于精神损害的不可直接测定性,转而寻找精神损害的替代(proxy),这集中表现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各种定价方法,确保裁判的一致性,以此来实现同案同判。这一努力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早期著名的BSB研究发现,身体伤害的严重程度与赔偿金高度相关,可以预测40%的数值变异,因此将身体伤害分为九个等级,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最佳预测方法[30],这一观点在较长时间中被广泛接受。但是研究发现,相同程度的身体伤害所得的赔偿金变化依然较大,因此又有人提出“盖帽”理论,对赔偿数额上限作出强制性法律限制,以此作为该方法的补充[31]。本文的实证研究发现与之基本吻合(4),但是这一定价方法仍然难以解决精神损害的预测性难题。后来,Avraham提出了另一种著名的定价方法,即使用财产性损失作为精神损害的替代,准确而言,使用受害人医疗费用总额作为精神损害的替代变量,并且融合受害人年龄因素,确定不同的系数,简称“非绑定的年龄调整系数制度”(a system of nonbinding age-adjusted multipliers,缩写为NBAAM,见表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