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基于要素配置方式基准划分的我国农民不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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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的农民分化及其引申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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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本文作者自制。

改革开放之后,市场化经济体制转型不仅赋予了农民的微观经济主体地位,而且通过持续的制度变革增强了城乡要素的流动性和再配置功能。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农民开展经济活动时面对的要素获取渠道得到了拓展:劳动力要素可以来自家庭内部,也可以来自外部雇用;土地要素可以使用家庭承包的土地,也可以使用其他家庭流出的土地;资本要素可以来自家庭内部的积累,也可以来自家庭或农村社区之外的外部引入。在上述各类要素中,我国农村土地特指不包括集体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且这种农用地产权在农民承包期内被允许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流转。例如,2003年3月我国开始实施的《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在承包期内的流转意味着土地产权的细分和产权结构的创新,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背景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农用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成为我国农村的特征事实。2014年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三权分置”随即被视为我国新时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重要方向,而这种变革方向进一步扩大了农村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的组合形态。概括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要素来源的拓展导致了不同要素组合方式的多样化,不同的要素组合方式对应着差异化的要素配置方式,差异化的要素配置方式则意味着农民内部分化为不同类型。我国的农民分化是与农村要素配置方式的多样性相伴而生的。从要素配置方式角度出发,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如下五种农民类型,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