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稳健性检验:腐败治理与企业绩效:政策效果及作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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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治理与企业绩效:政策效果及作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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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代表1%、5%、10%的显著性水平。

其次,更换了腐败治理程度的度量方法,由通过设置年份虚拟变量的间接度量方法变为直接度量。通过翻阅《中国检查年鉴》与各省市2009年-2016年检察院工作报告获得了各省市的各年度贪污受贿与渎职侵权类案件的立案数量。表四中第(3)和第(4)列分别表示采用直接度量法衡量腐败治理强度的回归结果。仍然采用企业2010年在职消费近似代表企业的不同的腐败程度。列(3)表明,采用直接度量法度量腐败治理强度时,腐败治理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对于高腐败程度的企业而言负向效应更为显著。列(4)加入一系列公司治理的控制变量之后,结果仍然是稳健的,支持了前文的主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