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农业面源污染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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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环境保护税政策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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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二类水污染物当量值没有全部列入表格中,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资料来源: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来自《环境保护税法》;土壤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参考冯军(2010)的计算值

环境保护税的税率设置应与污染物的当量相挂钩。污染物当量是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农药、化肥所含的污染物当量应分别计算,依据污染当量值来设计税率。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可以参考《环境保护税法》以及相关研究资料中的当量值(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