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G20国家治理指数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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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国家治理指数测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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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国家治理指数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三个级别,每项指标具有逐级覆盖性。在构建G20国家治理指数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全面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和动态性等基本原则,用最适宜的指标来确保评价的客观性,指标数据的选取充分建立在数据的可获得性基础之上。为了增强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在选择和设定指标数据的过程中,我们应用指数功效函数,对指标数据分别进行无量纲化和标准化处理。指标权重的设定采取的是变异系数法与主观赋权法相结合的方法,经过综合赋权后得到各指标的权重系数。课题组在充分论证和借鉴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指标结构如下(见表1):一级指标由两部分构成,即基础性指标和优化性指标。其一,基础性指标旨在反映一个国家的基础性条件,这些基础性条件是国家治理顺利实施的必要前提,同时,如何提升这些基础性条件也是评判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基础性指标包括健康、教育、生活水平和社会环境四个指数。其二,优化性指标主要侧重于衡量国家治理的可持续和创新能力,它所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如何治理得更好,政府是否具备较强的调控能力,治理是否持续稳定,国家创新竞争力是否足够强大。优化性指标具体包括国家调控指数、可持续性指数和创新能力指数。综上,G20国家治理指数主要分为2个一级指标,涵盖7个二级指标,共由45个三级指标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