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需要加强的相关扶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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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再探讨——基于政策转移接续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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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贫困消除以后,贫困地区的发展条件仍然薄弱,经济社会基础依旧不稳固,许多致贫因素尚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因此,对于扶贫政策中具有补短板、强基础、利长远的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投入保障类政策。比如,财政投入的各级扶贫专项资金、金融扶贫的扶贫再贷款等政策,要做到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打赢脱贫攻坚战以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有关转移支付应当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目标和要求,继续向已脱贫摘帽的欠发达地区倾斜,并允许以县为单位统筹整合使用。从短期来看,根据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已实现稳定脱贫的县,应允许扶贫资金用于非贫困县、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从中长期来看,要在保障投入不减的基础上,将其与其他财政涉农资金相整合,集中投入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对于扶贫再贷款政策,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适当延长使用期限,实行更为优惠的利率,调整优化投向用途。对于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在继续加大支持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发挥其在帮助贫困群众发展生产、助农致富方面的作用。第二类是基础设施类政策。2020年以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仍然比较落后,要以该类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为支持重点,继续发挥交通、水利工程等重大项目对巩固脱贫成果的基础支撑作用,加快电网升级、通信网络和宽带覆盖等,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第三类是利在长远类政策。比如,在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要推动进城农民工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继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实施贫困地区农村人才支持政策,继续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