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龙泉档案中的复合型差票统计示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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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诉讼文书中的稿票考释——以浙南诉讼文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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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已言明,“计开”一栏是传讯票的重要标志。由于前票已开列应讯人员,故而在接下来签发的催传票中,呈稿书吏有时会把“计开”一项省略,具体有两种表现方式:1.直接把应到堂审人员开列于正文之中,如案件12、案件19。2.用“前票有名人等”来代替开列名单,而不再开列具体人名。相对于前者,呈稿书吏这种对应讯人员全部省略的做法,时常会遭到幕友的斥责。如在案件12中,就有幕友在呈稿旁侧批注“传票不叙姓名,该承太偷懒,下次切戒”,把原呈“传集前票有名人等”勾改为“传集后开有名人等”,并一一添写“计开”人员。(1)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说明,即作为补提时的传讯票,可完全省略“计开”一项。如在案件25的两件稿票中,分别记载道“立传前票有名人等,并补提廖陈钏到案”,“立提前票有名人证,并补廖永辉、廖陈钏到案”(2),幕友均未对其勾改,并得到了县令的画“行”,批准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