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财政支出领域腐败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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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行为理论对财税腐败行为的规范——基于对我国财税腐败案例的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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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领域的财税行为包括:财政采购行为、政府投融资行为、政府拨贷款行为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其中仅有政府采购行为有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约束,这与政府采购行为发生频率高且与市场联系密切相关。而另外三种支出行为,或者是行为主体限于政府机关之间,或者是所涉及的资金运转公开程度低,使得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财政支出领域腐败行为主要集中在财政采购领域。另外,财政拨贷款领域的财税腐败行为的特征与财政管理领域针对专项资金的腐败行为相差无几,因此财政支出领域的类型化研究对象可以暂且专注政府采购行为。由于财政支出行为具有受益性,行为人想从中获利的冲动会更加强烈,这一冲动的具体行为表现是政府一方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直接向相对人索要或者接受回扣,或者是在收受贿赂后以为目标供应商提供便利甚至是直接安排陪标的方式对外输送利益。与财政管理和财政收入领域的行为不同的是,政府采购行为是政府以合同相对人的身份进行公共财产管理的行为,这一行为在正常情况下是在市场中完成的,也就是说,这一行为的规范与否,除了会影响公共财产是否得到有效利用,影响政府信用的好坏,更会直接关乎市场运行能否有效进行,因此这一领域的腐败行为所引发的负面影响具有外溢性。从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来看,政府的违法采购行为在完成后,支出的公共财产已经转化为购进的服务或产品,流失的公共财产并不像税收领域的准公共财产具有可替代性,可恢复性较弱,因此该领域的腐败行为规范工作必须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监督。具体包括:采购当事人的选择、招标公开、采购标准制定等前期准备工作,采购合同的订立、谈判方式的选择等中间过程,评审和验收等后续监督跟进过程。在以上内容中的谋篇布局中,有采购法的总括性规定,还有基于前者实施细则,还有部分是对信息公开作出的规定。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虽然在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程序方面的规范已经基本具备,但要做到将规范落到实处,公众参与和监督是不可或缺的,而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是市场力量在采购过程中发挥约束作用的前提,因此,政府采购领域腐败行为的有效规范,关键在于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