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要国家创造性定义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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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与重构——在立法宗旨中探究专利创造性评判方式的优化》
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国家对发明专利均具有创造性的要求,美国专利法第103条规定,一项发明如果申请专利的主题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是这样的微小,以致在做出发明时,该主题整体对其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得授予专利权。欧洲专利公约第56条规定,如果一件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那么此发明应该被认为有创造性。日本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专利之前,具备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知识者根据前款各项中的发明能容易做出发明的,不能获得专利权。韩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发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可以由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地做出,该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4],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64875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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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10 |
作者 | 李小童、徐菲 |
绘制单位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郑州轻工业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