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自償能力與政府、民間投資興建額度關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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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權力與代理交互效果審視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所需用地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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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文研擬。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經調整或適度放寬土地管制之土地,得提供民間機構從事開發,作為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使用,提升公共建設之財務「自償能力」之機制,已凸顯Dror(1967)指出用經濟分析作為公共政策之決策,著重於效率的提升及資源的有效分配,因而社會問題往往被詮釋為經濟問題,無法解決公共政策決策中的重要因子,其運用恐扭曲決策的方向。這亦反映Moroney(1981)認為當社會問題被送到技術官僚手中,並不會質疑問題的定義而是去尋求如何達到目標的途徑,故其提倡規範式分析途徑,強調價值才是政策分析的主要標準。此外,Stone(1988)認為經濟分析下的「理性計畫(rationality project)」,是無法處理公共政策當中「悖論(paradox)」的特質,然其亦提醒,透過經濟方法作為公共政策分析以解決社會問題,可能是「策略上聰明的主張(strategically crafted argument)」之選項。因此,以附屬事業收入挹注捷運建設成為提高民間參與投資門檻之際,如何重新審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之制度,不僅影響民間機構參與之意願,亦將衝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以及政府對於捷運建設推動之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