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村干部犯罪次数按地区分类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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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犯罪的特点、主要成因和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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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各类制度较为健全,村内公益事业项目较多,在履行村集体自治事务管理职权时面临的风险比中西部地区高。中部欠发达地区村内财经制度不健全、监督力量薄弱,随着国家加大对中部地区财政支付转移力度,中部地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犯罪呈现高发态势;西部落后地区人口较少,村干部人数基数低于中东部地区,各类犯罪占比也均低于中东部地区。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的案例进行分析,笔者发现,东部地区村干部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挪用资金罪的次数是中部地区的1.2倍、西部地区的4.3倍;中部地区村干部犯贪污罪、受贿罪及挪用公款罪的次数是东部地区的1.5倍、西部地区的2.8倍;西部地区村干部犯罪总量远少于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仅为中部地区的34.7%、东部地区的44.7%。如表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