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股票上市规则中法定满足“重大性”的情形》
如前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事前适用“重大性”认定的一般规定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我国《证券法》在上述规则的基础上,还提供了一套相对清晰和明确的披露清单,旨在尽可能全面地覆盖重要的信息类型18,让披露义务人的事前信息筛选过程从“简答题”变为“判断题”。《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信息披露清单进行了详实的规定,包括公司的经营战略、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环境、人事变动、资本分配等。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也设专章列举上市公司非经营性交易行为和其他重大事件,并划定了量化指标(如表2所示)。19上述清单构成了法定满足“重大性”的情形。
图表编号 | XD00160748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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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10 |
作者 | 徐文鸣、刘圣琦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