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实施办法》与《指南》对“管辖权转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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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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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为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因“管辖权向上转移”而成为起诉主体,基层人民检察院也可因“管辖权向下转移”而成为起诉主体。如在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案”(6)中,就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7日以瑞力杰公司为被告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但是,从《实施办法》和《指南》的内容来看,对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一方面,对于“管辖权向上转移”的案件范围,两者的规定不一致。《实施办法》第二条对此没有具体规定;而在《指南》中,则将“管辖权向上转移”的案件范围限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另一方面,对“管辖权向下转移”的适用程序,两者的规定不一致。《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管辖权向下转移”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而在《指南》中,则规定应“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