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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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惠益目标的农业遗传资源公权辅助保障机制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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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指出: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以及组成部分的社会、经济、科学、教育、遗传、文娱价值,生物多样性对遗传进化和维持生态圈生命维系的重要性,是全人类共同关切的事项。可以看出,农业遗传资源的保护目标是生物的多样化。这就赋予了农业遗传资源领域的公共产品属性,导致权力边界的模糊性和复合性。农业遗传资源具备的生态、社会等外部性价值仅通过私法模式难以实现,农业遗传资源提供者和利用者通常采用合作模式来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在实际利用过程中往往牺牲了农业遗传资源的生态和社会利益的外部属性,因此,就需要公权力介入,由国家赋予公共行政机关一定的权力,对当事行为人负的外部性责任进行救治,从而减少或消除这种负的外部性,实现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多元化价值目标,当前国内针对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的制度构建基础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