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阶段)单位:mg/m3》
2018年上海市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4),进行了修订,规定到2020年9月30日,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用锅炉(生物质燃料锅炉除外)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据此要求,对大楼使用的4台锅炉进行低氮改造,以达到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4),修订版的要求即氮氧化物排放低于50 mg/m3。
图表编号 | XD00157675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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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10 |
作者 | 朱恒刚 |
绘制单位 | 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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