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 金融业务与科技业务的具体融合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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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特征、监管挑战及目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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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借鉴上述概念,从金融产品服务渠道与服务产品的数字化角度出发,将其定义为:银行或非银行机构通过在线或移动等数字渠道开展数字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其内容涵盖两个维度:一是通过在线互联网浏览器或数字设备上的移动应用程序访问产品和服务的客户所使用的数字渠道,即服务渠道的数字化,这些数字化过程主要使用了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及大数据等技术工具;二是通过应用数字技术将传统形式看得见的产品与服务数字化,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数字化。由此可见,数字化产品与服务和传统产品与服务的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服务渠道、服务产品的数字化上。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业务,只不过是以数字化形式展现,其产品与服务应包涵在DFPS概念范畴。随着金融业务与金融科技的深度融合,数字金融产品与服务必将成为推动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工具及商业模式发生重大变革的核心驱动力(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