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工具型网络犯罪中禁止令的适用状况(2011.5.1—2019.6.1)》
我国法官作出的禁止令往往过于泛泛地要求犯罪人在考验期限内禁止某些事项,而非像西方国家那样根据具体的适用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及相关犯罪情况而对禁止事项进行细化,例如美国针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罪犯会对其所禁止出入的场所进行具体的种类划分。[10](p16)从表1可知,在对工具型网络犯罪适用的禁止令中,有的禁止令内容只是照搬了《规定》列举的内容,如“禁止进入娱乐场所”“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就这两项内容而言,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既未指明禁止进入的娱乐场的类型,也没有对高消费活动的标准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这种禁止令内容不但对禁止令功能的发挥无所助益,而且由于内容不够明确,致使弱化了禁止令在实践中执行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对于治理工具型网络犯罪来说,若法官发出的禁止令涉及使用网络方面(如表1中的“禁止在互联网上从事经营活动”),则还可能因内容的不明确而导致变相剥夺了行为人本可以正常使用部分网络的权利。
图表编号 | XD00151586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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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5.10 |
作者 | 李立丰、项艳 |
绘制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