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全国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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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实践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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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

地方财政长期“入不敷出”也是促成房产税改革的一大现实要因。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地方财政开始陷入支出高于收入的困境,这一难题多年来始终未得到解决。全国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对比见表2。以2010年为例,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40 613.04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8.9%,但地方财政支出却高达73 884.43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82.2%,可见财政长期“入不敷出”是每一个地方政府都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同时,一直以来作为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土地出让金,随着土地资源的减少也将逐渐减少,所以地方财政赤字问题会愈发严重。而经济拮据将导致政府在开展公共事业时无法提供最优保障,因此,有必要为地方政府寻求一个长期稳定的经济支柱。有学者指出,随着房产税制度的逐渐完善,房产税收入将为地方政府带来稳定而可观的税收来源,尤其是一些房地产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区。同时,也有相反观点认为,以房产税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充分性与保证一般家庭税款支付能力的可操作性之间存在不可兼得的选择困境。但在笔者看来,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应是个人超额保有的住房,属于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并不在征收范围内,因此只要对房产税方案做好减免设计,就能使房产税征收成为规制投机行为的一把利剑,对一般家庭并不会构成威胁,自然也就不存在不可兼得的困境。在改革初期,房产税税收或许不高,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制度也将更加成熟。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征收房产税在调控房地产市场乱象的同时,可以充实地方税体系,为地方财政带来一笔稳定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