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民初(1912—1922年)学校体育课程设置相关法规一览表》

《表3 民初(1912—1922年)学校体育课程设置相关法规一览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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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学校体育课程设置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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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月,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学校体育课程基本沿袭清末,以兵式体操为主。《普通教育暂行办法》规定,“高等小学校以上体操科,应注重兵式”;《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规定,体操为初等小学校、高等小学校、中学校、师范学校(即旧制之初级师范学堂)必修科目,其中高等小学校中的体操还兼游戏,并对各级各类学校体操课的每周教授时数进行了具体规定。1912年2月,蔡元培在《对于新教育之意见》中提出了“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这也是他完全人格教育的重要体现。同年9月,教育部公布了《教育宗旨令》,即“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根据此“德、智、体、美四育并举”的教育宗旨,先后出台了《小学校令》(2)《中学校令》等有关学校体育课程设置的一系列法令和规程(见表3),从小学校、中学校到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实业学校的本科、预科都设置了体操,且都定为必修科目,有明确的教学安排,进一步巩固了体育课程的学校必修科目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