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东北地区森林法律法规(1912—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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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死谋生:民初奉天陵地森林的近代化转型及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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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张謇全集》(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358—360页);辽宁省档案馆馆藏:33082,33083,4548,4559,7763,7789。

1912年至1919年实施的多项林业政策为东三省国有林的登记和发放确立了法律框架(见下页表1)。在1912年至1916年的第一阶段中,奉省的国有林管理适用法规是农林部颁发的《规则》,该规则承认了前清时期外国势力在东北森林中的投资,例如俄国和日本在中东铁路附属地和南满铁路附属地的权益,以及1907年成立的中日鸭绿江采木公司在鸭绿江沿岸的伐木林场。但同时“规则”将外国势力的特许权限制在此前约定的条款中,禁止新的扩张,并将剩余的森林地区指定为国有林区。此外,《规则》规定了向有兴趣伐木的中华民国公民发放许可证,并规定了新的费用。例如,它引入了调查费、伐木许可证费、年度许可证审查费、押金和转让费。1914年和1915年,农商部布了中国第一部《森林法》及其《森林法施行细则》。这两项法规都承认国有林,并授权地方政府将对于国家森林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的私有林或公有林收归国有,并给予合理补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