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民初(1922—1937年)学校体育课程设置相关法规一览表》

《表4 民初(1922—1937年)学校体育课程设置相关法规一览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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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学校体育课程设置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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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战结束后,教育界对“军国民主义”进一步反思:“体育亦非专养尚武精神之,谓宜使国民之躯干与智识俱进,而成为有用人才之身体耳”[64];“所谓体育者,非特体操已也,有卫生、有运动、有休息、有营养,而教育、心理、生理、性育亦在其中”[49]。1922年,《学校系统改革案》公布,标志我国从模仿日本向借鉴美国转变,近代体育课程设置亦不例外。1923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新学制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拟定了《新学制课程纲要总说明》,其中的“体操”更名为“体育”并作为小学、初级中学的必修课[65],兵式体操被正式废除。从“体操”到“体育”的改变是学校体育教育本质的一次探讨,变化的不仅仅是科目名称,而且是从体育教育的本质重新审视体育价值之所在[66]。从《学校系统改革案》及之后的一系列法规(见表4)可以看出,学校体育教育思想由“军国民主义”向“自然主义”过渡,完成了由模仿日本向借鉴美国的转变,从而成为我国近代学校体育课程设置的一个重要拐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