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政社工作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分工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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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性契约团结:社区矫正实践中政社合作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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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务为本的实质就是明确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分工与合作。毫无疑问,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工作组织之所以能合作,是因为社区矫正实践中或简单或复杂的任务分工和合作,使彼此之间产生了需要。社区矫正实践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要解决的矫正对象的问题,针对矫正对象的问题,不同工作主体发挥的作用不同(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