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的经济增长效应的估计结果》
注:***、**和*分别表示在1%、5%、10%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标准误。下同。
从表5得出的这两个结论可以进一步推断,要得出表4的结果,即由两组国家加在一起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技术转移类比研发合作类的促进效应更显著”的结论,必然是根据前文推测的“三者兼而有之”这一原因。
图表编号 | XD00146466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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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5.03 |
作者 | 许培源、程钦良 |
绘制单位 | 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华侨大学海上丝绸之路研究院、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