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代表性税收权力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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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加快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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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U代表超国家机构,N代表国家/联邦,S代表州/省,L代表市或地方,P代表私人。资料来源:Anwar Shah,“The Practice of Fiscal Federalism:Comparative Perspectives”,Mc Gill-Queen’s Press,2007

如表2所示,借鉴世界各国税权在三级政府间划分的相关经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办法的长远调整思路为:改变增值税划分办法,不再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增值税收入由中央专享。与此同时,要加快深化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房地产税制改革步伐,尽快将相关税种打造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以保证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另外,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调整为5∶5,适当提高地方分享部分,以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